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哪一条?

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的第十六条。
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关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叙述,约定投保时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时,投保人/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,若投保人/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,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、或提高保险费率时,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。但是,若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开始,超过三十天没有行使,则会消灭,而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,应当承担保险金理赔或给付责任。

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对消费者,也就是投保人/被保险人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,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就一定可以赔,比如若被保险人两年后罹患的疾病就是隐瞒的疾病或者与其有关、又或者保险人有被保险人骗保的证据等,那么保险公司还是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的。